(2016)豫1424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与黄继虎、蔺小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黄继虎,蔺小满,黄继龙,刘亚茹,舒自力,蔺俊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4民初3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住所地柘城县。法定代表人王红卫,职务���长。委托代理人赵宇靖,该支行法律顾问。被告黄继虎,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蔺小满,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黄继虎之妻。被告黄继龙,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亚茹,女,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黄继龙之妻。被告舒自力,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蔺俊萍,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舒自力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柘城县支行)与被告黄继虎、蔺小满、黄继龙、刘亚茹、舒自力、蔺俊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柘城县支行委托代理人赵宇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继虎、蔺小满、黄继龙���刘亚茹、舒自力、蔺俊萍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银行柘城县支行诉称,2015年1月28日被告黄继虎、蔺小满向原告申请贷款,2015年1月29日原告向其发放贷款100000元,被告黄继虎、蔺小满、黄继龙、刘亚茹、舒自力、蔺俊萍相互签订了联保协议。在履行合同期间,被告黄继虎、蔺小满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息。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6691元及利息1562元(截止2015年11月8日),自2015年11月9日起加倍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违约金,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被告黄继虎、蔺小满、黄继龙、刘亚茹、舒自力、蔺俊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被告黄继虎、黄继龙、舒自力在原告邮政银行柘城县支行每家申请贷款100000元,期限一年,六被告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上各自签名捺指印,约定六被告黄继虎、蔺小满、黄继龙、刘亚茹、舒自力、蔺俊萍既是借款人,又是担保人,担保期限从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互负连带保证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间,六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了本息。2015年1月28日被告黄继虎、蔺小满在原告处申请贷款100000元,贷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4.58%元,逾期利率18.954%。在履行合同期间,被告黄继虎、蔺小满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本息,截止2015年11月8日下欠本金56691元、利息1562元,合计58253元。原告要求被告黄继虎、蔺小满偿还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的本金56691元、利息1562元(至2015年11月8日),并支付还款期间的利息及违约金,被告黄继龙、刘亚茹、舒自力、蔺俊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上事实,有六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好借好还”小额联保贷款��请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放款通知单、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原告邮政银行柘城县支行与被告黄继虎、蔺小满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黄继虎、蔺小满、黄继龙、刘亚茹、舒自力、蔺俊萍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是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黄继虎、蔺小满偿还下欠借款本金56691元及利息1562元,合计58253元,被告黄继龙、刘亚茹、舒自力、蔺俊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继虎、蔺小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借款本金56691元、2015年11月8日以前的利息1562元,合计58253元(自2015年11月9日以后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被告黄继龙、刘亚茹、舒自力、蔺俊萍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6元,由被告黄继虎、蔺小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审 判 长 杨 华审��员王蕴莉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