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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5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耿成山与李文官、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成山,李文官,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5712号原告耿成山,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张伟,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云非,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官,男,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庄河市明阳街道。被告于梅(系被告李文官妻子),女,汉族,1983年12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庄河市明阳街道。原告耿成山诉被告李文官、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成山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文官、于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013、2014,被告于梅均有向原告借款,借款后,被告于梅一直未偿还,被告李文官与被告于梅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诉至贵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借款发生的时间不清,借款数额为不清;另查,被告李文官、被告于梅的婚姻状况均为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刑事侦查询问笔录4份、未出庭的证人证言两份、个人信息两份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耿成山起诉被告李文官、被告于梅依据的刑事侦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的借款时间不清,原告起诉没有具体的事实,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的诉请,缺少具体的事实与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成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玲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雅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