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秦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民终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侯振林,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卫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李某、秦某于2005年元月1日购买了位于卫辉市健康路文苑小区4号楼1单元1楼西户112㎡单元房一套,秦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原审法院认为,李某、秦某对未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及房屋价款200000元没有异议,予以确认。李某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未经秦某许可,显然不妥,秦某应该对财产有分割权,该房屋应归秦某所有为宜,由秦某向李某支付房价款100000元。李某的其它抗辩理由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位于卫辉市健康路文苑小区4号楼1单元1楼西户112㎡单元房一套归秦某所有,秦某支付李某房屋价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300元,秦某、李某各负担1150元。李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在没有查明案涉房屋装修费用的情况下,直接分割房屋错误;2、涉案房屋是上诉人的唯一住房,秦某另有住房,故案涉房屋应判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在刨除装修费用后支付秦某一半房款。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秦某答辩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秦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购买了位于卫辉市健康路文苑小区4号楼1单元1楼西户112㎡单元房一套。2014年10月8日,李某与秦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离婚后李某一直在该房中居住。2015年8月28日,秦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分割该房产。2015年8月29日,李某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拟将案涉房产作价200000元(包含房屋装修、家具、家电价值共计35000元)买与他人。秦某认可案涉房屋(包含房屋装修、家具、家电价值共计35000元)价值200000元。二审中,李某主张房内家具、家电(包括床、柜子、窗帘、沙发、电视、灯具、冰箱、洗衣机)价值10000元,双方离婚后李某对房屋进行的装修价值25000元。秦某表示如房产判归其所有,秦某同意支付李某装修款25000元,房内的家具、家电归李某所有,由李某拉走。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李某与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卫辉市健康路文苑小区4号楼1单元1楼西户112㎡单元房一套,该房产系李某与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14年双方协议离婚时,未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现秦某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案涉房产的价值,双方均认可包含家电、家具及装修在内共价值200000元,其中家电、家具价值10000元,房屋装修价值25000元。李某上诉主张房屋系在双方离婚后自己出资进行的装修,秦某予以认可,故在分割该房产时应将装修的价值从房产总价值中扣除,李某该项上诉理由与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上诉还主张案涉房产系其唯一的住处,应判归其所有,秦某不同意,亦要求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因李某在秦某起诉要求分割房产的第二天即欲将该房产卖与他人,故案涉房产判归秦某所有较为适宜,对李某要求房屋归其所有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扣除房产内的家电、家具及装修后,该房屋价值165000元,故秦某应给付李某房屋分割款82500元。二审中秦某表示同意支付李某装修款25000元,家电、家具归李某所有,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卫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二、位于卫辉市健康路文苑小区4号楼1单元1楼西户的房产归秦某所有,秦某于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给付李某房屋分割款及房屋装修款共计107500元,房内的家具、家电(包括床、柜子、窗帘、沙发、电视、灯具、冰箱、洗衣机)归李某所有,由李某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拉走。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秦某、李某各负担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荣军审判员 孙莉环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