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4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19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男,于贵州省正安县,身份证号码×××4816,汉族,小学文化,搬运工,住贵州省正安县。2015年11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15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刘炳城、任远,均系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月21日中止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刘炳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美食城附近路边,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2小包共净重1.07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简某。交易完成后,二人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蒋某驾驶的摩托车尾箱内缴获净重0.47克的甲基苯丙胺1小包、从被告人蒋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300元,从简某处缴获上述交易的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简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方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手机通话清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5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蒋某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认为从被告人蒋某处查获的0.47克甲基苯丙胺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的辩护意见,经查,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从其身上或者所使用的车辆、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均应计入其贩毒数量,但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特情引诱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鉴于本案的毒品交易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下,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扣押的1.54克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对扣押的被告人蒋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碧芳人民陪审员  徐佳荣人民陪审员  欧新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泳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