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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平江县九龙驾校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嘉鼎车驾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江县九龙驾校有限公司,岳阳市嘉鼎车驾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463号原告平江县九龙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安定镇边山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唐具才,校长。委托代理人周放明,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岳阳市嘉鼎车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城关镇三望冲村。法定代表人邹协吉。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江县九龙驾校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市嘉鼎车驾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江县九龙驾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江县九龙驾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市嘉鼎车驾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平江县九龙驾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湘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