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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斌与海小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海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1日,河南省息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息县。委托代理人赵文超,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海��虎,男,1987年2月2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执行王斌与海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8000元,执行费320元,诉讼费250元,上述费用均未执行。被执行人海小虎长年在外打工,经查询其名下均无车辆、证券、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海小虎长年在外打工,虽然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结案,且申请人王斌又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海小虎或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原执字第17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魏 涛审 判 员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张万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屈效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