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姬爱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姬爱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73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发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和平,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姬爱芝,女,成年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姬爱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姬爱芝已将物业费全部向原告付清。现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姬爱芝的诉讼。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姬爱芝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夏美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