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635号原告:尹某某,女,汉族被告: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海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靖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