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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7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哈斯奇鹿诉被告铁木尔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斯奇鹿,铁木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799-1号原告哈斯奇鹿,女,蒙古族,1972年3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铁木尔,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蒙古族,国家统计局杭锦旗调查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哈斯奇鹿诉被告铁木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哈斯奇鹿于2016年4日1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铁木尔个人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保全人哈斯奇鹿名下登记的雪佛兰牌小轿车(蒙KPA4**)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哈斯奇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保全人铁木尔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保全人哈斯奇鹿名下登记的丰田牌轿车(车牌号:蒙KDW9**)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审判员 巴音都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那 日 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