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帷珏申请执行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帷珏,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李帷珏,女,1995年8月30日生,回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学生,住武汉市。委托代理人孙红(系申请人之母),住临沧市临翔区南塘街**号附*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号。法定代表人鲁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林,云南盛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临沧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号。法定代表人鲁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林,云南盛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李帷珏与被执行人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8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7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850元,负担执行费962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的车辆因诉讼保全已被另案以物抵债处理,房地产多处在银行抵押贷款,现文林秋苑在建房屋已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保全,被本院诉讼保全,因该房屋尚未交付,对所保全房屋因停止施工短期难以变现,申请人的债权和诉讼费未能受偿,执行费未能缴纳。经回告,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法执字第33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执行员 施应群执行员 李小军执行员 李有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