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祝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644号原告:祝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毛春洪,江山市正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原告祝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祝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调查收集新的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审 判 长 徐素风审 判 员 叶 茵人民陪审员 刘孟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