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保京申请执行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京,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李保京,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陈满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李保京申请执行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拍卖款项。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2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杨子江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谊-2-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4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本院执行一庭312室合议庭成员:执行长秦勇执行员杨子江执行员常斌案件主审人:常斌书记员:李谊评议李保京申请执行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秦勇:今天我们合议庭就李保京申请执行西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合议,先由案件的承办人给大家介绍一下基本案情。常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有案件款。本院已向秦都区法院下达扣留提取裁定书,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条件,建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秦勇:同意承办人意见。杨子江:同意审判长和承办人意见。评议结果: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2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