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牛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81刑初25号公诉机关原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人,农民。2015年9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2016)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4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洁、常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牛某某驾驶晋H378**号葛汽牌自卸货车从轩岗去山阴,由东向西行驶至马五线9公里加600米处时,与由西向东罗某某驾驶的晋HC76**号夏利牌小型轿车相撞,致罗某某及其乘车人赵某某受伤,后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山西省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系交通肇事致特重度颈部损伤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原平市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被告人牛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赵某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牛某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牛某某的人口信息表;驾驶员、车辆查询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意见;证人牛向某、白某某、陈某某、罗某某询问笔录、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经济赔偿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牛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赵某某亲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贺月霞审判员 姚海元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向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