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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法执字第10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永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跃,郝宏敏,白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1097-7号申请执行人李永跃,个体。被执行人郝宏敏,个体户。被执行人白雪梅,个体户。被执人邬宏,男,41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铁路浴池家属楼**号楼*单元*楼中户。李永跃申请执行白雪梅、邬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郝宏敏、白雪梅、邬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依据(2012)临执字第109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邬宏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车一辆(车牌号:蒙K×××××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邬宏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车一辆(车牌号:蒙K53N**号)。二、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佑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