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世根与被告李光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根,李光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3民初1459号原告李世根,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出生。被告李光明,男,汉族,1973年6月25日出生。原告李世根与被告李光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丁旦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光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世根诉称,2015年10月3日至12月31日,被告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向山商贸城水都汇浴场做工程,原告在被告手下打工。2015年12月31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97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时间、金额、还款时间等事宜。但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欠款时,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辞,至今未能给付,故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19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光明未应诉、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瓦工。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原告为被告在杭州市余杭区的水都汇浴场项目做瓦工,工资250元/天。平常被告仅支付部分生活费给原告。2015年12月31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李世根工资壹万玖仟柒佰元正,本人承诺2016年1月25日之前付清欠款人:李光明(捺印)15年12月31日余杭区良渚镇向山商贸城水都汇浴场”。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向原告支付欠款,原告遂具状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举证的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承接的工��项目做工,被告应当支付相应报酬。现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了欠付报酬为19700元,并同时承诺了付款期限,在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予支付,显属不当,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光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世根工资19700元。如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6元,由被告李光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丁 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韩姗姗书 记 员 汪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