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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延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宝塔区泽桐休闲会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延芳,宝塔区泽桐休闲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冯延芳,女,汉族,1994年4月24日出生,职业:无业,陕西省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被执行人宝塔区泽桐休闲会所,住所地宝塔区长青路景花宛小区二楼。法定代表人:马强,系该公司经理。冯延芳申请执行宝塔区泽桐休闲会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劳���字(2015)第11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宝塔区泽桐休闲会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宝塔区泽桐休闲会所向申请执行人冯延芳支付工资3200元。由被执行人宝塔区泽桐休闲会所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宝塔区泽桐休闲会所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款3200元,申请人冯延芳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劳仲字(2015)第11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汪成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