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与吴云芬、王保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吴云芬,王保国,王洪胜,王灵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9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负责人:曹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卫星,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丹丹,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云芬。被告:王保国。被告:王洪胜。被告:王灵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为与被告吴云芬、王保国、王洪胜、王灵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被告已归还相关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迎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