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嘉湖杭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嘉湖杭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1183号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城南西路776-778号。负责人:沈逸明。委托代理人:陈觉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嘉湖杭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303号809室。法定代表人:骆鉴湖。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嘉湖杭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