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刑更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李涛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刑更215号罪犯李涛,男,出生于1989年6月12日,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平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1000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甘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准许该犯撤回上诉。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22日公示,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次受到表彰和奖励,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受记功2次;年度评审鉴定为改造表现积极1次。本次执行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爱勤审判员 高 雁审判员 刘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