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2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 � � 判 决 书(2016)赣0322民初120号原告邹某某,男,汉族,上栗县人。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上栗县人,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1998年2月10日生育一女邹某甲,于2006年10月12日生育一子邹某乙。因被告近几年一直与别的男人暗中来往,原告遂在福田法庭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和好,被告在法庭上也写了保证书,保证不再与别的男人来往,被告的父母也签字了。但是被告现在仍与那个男人暗中联系,经常打麻将不做事,在家无理取闹等,原、被告为此经常吵架。原告认为,被告知错不改,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家中的主要财产应全部归原告所有。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准予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子女全部由原告抚养照顾。三、诉讼费由被告杨某某承担。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吵架也是为了家庭的琐事。我以前确实对不起他,但是我知道错了,希望他再给我一次机会。原告邹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原件,证明原、被告于1997年9月18日登记结婚。2、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1998年2月10日生育一女邹某甲,于2006年10月12日生育一子邹某乙。3、民事调解书,证明原告2013年起诉过离婚,后双方调解和好。4、保证书三份,证明被告有外遇的事实。被告杨某某未举证。经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证据分析及庭审情况,查明本案事实如下:1997年3月份,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8日,双方在上栗县福田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2月10日,原、被告生育一女邹某甲,2006年10月12日生育一子邹某乙,两个小孩由原、被告共同抚养长大,现在女儿邹某甲已成年,儿子邹某乙在读小学。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家庭和睦,近几年来,被告与同村一男子交往甚密,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原告遂于2013年在上栗县人民法院福田法庭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和好。被告为此写下保证书,保证改正错误,以家庭为重。后原告发现被告仍然与他人暗中联系,遂诉至法院。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在上栗县杨岐乡某某村建有民房一栋二层,每层约100平方米,该民房未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从事装修工作,月收入3000元左右,被告在家带小孩,没有收入来源。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系合法夫妻。夫妻之间应该互敬互爱,维持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特别是在生育小孩��,原、被告更应该共同努力,改善经济条件,给子女一个圆满幸福的家庭。本案原、被告虽然经他人介绍相识,不久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十几年来,原、被告配合默契,共同抚养照顾小孩,维持家庭的完整,说明原、被告均具有一定的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在婚后建立起了真正的夫妻感情。近年来,被告未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与另一男子交往过密,是双方感情出现矛盾的主要原因,对此,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原告及家庭造成的伤害,庭审中痛哭流涕,并给原告下跪,表示会用实际行动来取得原告的谅解和家人的宽容。本院认为,所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只要被告能改正自己的错误,重新回归到自己的家庭定位,原、被告和好完全具有可能。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 本 清审 判 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梁 国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阳小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