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如东县人民政府掘港街道办事处与南通景明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县人民政府掘港街道办事处,南通景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23民初835号原告如东县人民政府掘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日晖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沈宝泉,主任。委托代理人金志学,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景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泉榕产业园区(富春江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孙燕容。原告如东县人民政府掘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掘港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南通景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艳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掘港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金志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掘港街道办事处诉称,2014年1月,被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不断上访。2014年1月29日,掘港镇人民政府借款70万元给被告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约定该款2014年3月底前归还,借款后被告一直未能归还该款,2015年7月31日掘港镇撤销,设立如东县人民政府掘港街道办事处,为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7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景明公司未答辩,亦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2014年1月29日,被告景明公司向掘港镇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南通景明实业有限公司欠农民工工资已有14个月,累计金额人民币叁佰陆拾万贰仟肆佰柒拾伍元五角整(¥3662475.50元)。现有80余人不断上访闹事,本公司通过多方努力,实在无法筹措到资金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现向掘港镇财政暂借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00)用于发放农民工3个月的工资,以安度春节。我公司保证所借农民工工资款实行专款专用,且承诺2014年3月底前全部归还。附:支付农民工工资表(3个月的工资)”,该份借条上景明公司经办人陈学军等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同日,原告向景明公司的账户内汇款70万元。2015年7月31日,中共如东县委、如东县人民政府作出东发(2015)20号《关于做好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实施工作的意见》,决定对部分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撤销掘港镇,以原掘港镇的青园、古池等10个居委会和陈高、掘西等20个村委会区域设立如东县掘港街道办事处,同时明确村级资产所有权(包括债权债务)不变,随村(居)带入新的街道办事处。被告景明公司所处区域位于原告区划范围内,该债权现由原告掘港街道办事处取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存根、东发(2015)20号文件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景明公司向原掘港镇借款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双方就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景明公司出具了借条,原掘港镇也按照约定将涉案借款实际交付给被告景明公司,被告景明公司理应归还借款。行政区划调整以后,被告景明公司隶属于原告掘港街道办事处的管辖范围内,财政关系也据此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原告在本案中主体资格适格。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通景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如东县人民政府掘港街道办事处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南通景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由被告于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李艳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婧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