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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王胜淇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30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胜淇,男,汉族,1993年11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通河县,系发廊老板,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户籍地黑龙江省通河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胜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胜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被告人王胜淇在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经营的发廊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崔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两次。2、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王胜淇在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经营发廊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经侦查,王胜淇于2015年2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检测报告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胜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胜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被告人王胜淇在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其经营发廊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崔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两次。2、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王胜淇在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其经营的发廊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经侦查,王胜淇于2015年2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民警接到举报经工作,将王胜淇在南岗区发型设计店内抓获。证据二、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他和王胜淇、强强(崔某某)是老乡,从小一起长大。2014年7月他仨在一起就想试试吸毒的感觉,开始是在王胜淇开的发廊里面吸食毒品有好多次,毒品和吸食工具都是王胜淇准备,但购买毒品的钱是他三人平摊,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最近的两次是前天还有昨天,都是在他公司他三人吸食的毒品,他没跟其他人吸食过毒品。他和王胜淇一起在发廊的卫生间里吸过两次。证据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他和朋友小淇(王胜淇),还有小淇的两个男朋友,叫什么不知道,一起吸食过毒品。2016年2月18日他到小淇发廊做头发,当时人多,他就坐在店里等,小淇给一个男的打电话说要买冰毒,之后一男的坐出租车来送一小塑料袋冰毒,小淇从抽屉里拿出的钱,具体多少钱没看见。大约21时许,小淇的两个朋友来了,店里没有客人了,他们就到卫生间里吸食冰毒。小淇先吸食三、四口,他又吸食了七、八口,后来的两个朋友进卫生间也吸食了冰毒。吸食工具就在卫生将,一个塑料瓶,连着两个管,一个管连着个玻璃壶,就是把冰毒放在玻璃壶里,拿打火机在下面燎,然后吸食。吸食的冰毒是白色晶体,他就吸食了七八口。证据四、吸毒工具扣押单及照片:2016年2月20日从王胜淇处扣押吸毒工具一个。证据五、现场毒品尿液检测报告书:2016年2月20日现场检测王胜淇、张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成阳性,二人均无异议,已签字。证据六、被告人王胜淇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被告人的身源,无前科劣迹。证据七、被告人王胜淇的供述:他和张某某、崔某某和俊西(李某某)是朋友。2015年6月,他在位于南岗区其经营的发廊和张某某、崔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两次。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王胜淇在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其经营的发廊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张某某、崔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6年2月18日21点左右,在他的发廊,他给朋友田田打电话说买冰毒,22时许,田田打车把一小塑料袋冰毒放在烟盒里,扔在发廊门口树根底下,他让李某某取回来,他在支付宝上给田田转账600元,他和李某某在发廊吸食的,后来他又给张某某和崔某某打电话,让他俩过来也一起吸食了冰毒。田田真名不知道,买了8分左右冰毒。他们用是一个塑料瓶,插两个塑料管,连着两个玻璃壶把冰毒放在玻璃壶上,用打火机在下面燎然后吸食。毒品和吸毒工具都是他提供的。他和崔某某、张某某在张某某的公司一起吸食过冰毒,冰毒和吸毒工具是他以前用的那个塑料壶,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胜淇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胜淇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胜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文莉荣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