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恢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郡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冻结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郡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赵艳婷,经理。被执行人刘郡超,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郡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3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郡超所有的存在中国工商银行隆化支行的存款5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静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