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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刑更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庄启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367号罪犯庄启富,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台湾省居民,台湾身份证号码为X1********,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6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启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庄启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以(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21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庄启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庄启富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2次,2015年4月、2015年10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5年2月获得记功1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被扣1分。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4年10月13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期间的月均消费约为331.95元,经济账户余额为524.8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庄启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庄启富的罚金刑尚未履行完毕,而其考核期内月均消费偏高,故对其减刑宜适度从严。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庄启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蒋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