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431号原告陈某。被告欧某。现下落不明。原告陈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0月领养一女陈某某(2008年6月22日生)。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12月15日被告曾要求与原告离婚,后原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未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年12月28日,被告携女儿离家,为此原告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但被告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欧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陈某与欧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2日收养一女陈某某(2008年6月22日生,原名张某某)。2013年12月28日欧某携女离家至今未归。2016年1月陈某起诉来院,要求与欧某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收养登记证、户口本、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本院依法向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街道新港村工作人员所作的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陈某作如下陈述:欧某离家时把女儿带走了,现在女儿的具体情况其也不清楚,故在本案中不要求处理女儿的抚养问题,如果小孩出现,可以另行处理。此外,陈某表示在本案中只要求处理离婚事宜,不要求处理财产、债权、债务,以后其另行主张,并愿意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杳无音讯,对家庭未履行应尽的义务,结合对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现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女儿陈某某的现状,而本院也无法查实,故本院对此不予理涉。关于财产分割。现原告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财产、债权、债务,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故本案对此不予理涉。此外,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的权利,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欧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陈某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路骊珠人民陪审员 何永香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