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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与张生富、张春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某某农机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2096号原告兴化市某某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法某(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某某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化市某某农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化市某某农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某某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