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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刑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胜国、吴怀礼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胜国,吴怀礼,李胜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刑终14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胜国,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于邯郸市丛台区,汉族,大专文化,现住肥乡县。原肥乡县交通局副局长。2015年8月17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邯郸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邯郸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怀礼,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肥乡县,汉族,大学文化,现住肥乡县。原肥乡县交通局路福公司经理。2015年8月5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邯郸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邯郸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胜,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肥乡县,汉族,大学文化,现住肥乡县。原肥乡县交通局路福公司副经理���2015年8月5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邯郸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邯郸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胜国、吴怀礼、李胜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邯县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胜国、吴怀礼、李胜犯玩忽职守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胜国、吴怀礼、李胜均不服,以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不正确履行职务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5)邯县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民审 判 员  夏魁利代理审判员  王晓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路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