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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8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湖北金利屋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朝晖、湖南辉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利屋房地产有限公司,李朝晖,湖南辉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815-2号原告:湖北金利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139号紫阳·金利屋1栋1层12室。法定代表人:鲍友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庆,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朝晖,男,汉族,1969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湖南辉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东七线西,漓湘路北(东城名苑2栋)201。法定代表人:李朝晖,董事长。原告湖北金利屋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朝晖、湖南辉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19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的其他财产,并由原告湖北金利屋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所有的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房产作担保。现原告申请将担保财产(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三间商铺更换为等价值的商品房(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利屋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湖北金利屋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昌区紫阳路139号紫阳.金利屋小区3栋1层5室、证号为武房权证昌字第××号,坐落于武昌区紫阳路139号紫阳.金利屋小区3栋1层6室、证号为武房权证昌字第××号,坐落于武昌区紫阳路139号紫阳.金利屋小区3栋1层7室、证号为武房权证昌字第××号等三处房产的查封;二、查封湖北金利屋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昌区紫阳路139号紫阳.金利屋小区3栋27-28层2室、证号为武房权证昌字第××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