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姚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姚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419号原告吕某某,男,1997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姚某某,男,1992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广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富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