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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边立鹏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立鹏

案由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刑初124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立鹏,2015年3月15日因涉嫌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2015年4月3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立鹏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立鹏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边立鹏驾驶装载机在平整其所在的甘肃建威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丰乐(武威市凉州区丰乐镇)采石场通往312国道乡村便道时,由于疏忽大意,未注意光缆标示桩,将掩埋在G30高速路(武威市凉州区丰乐镇昌隆村一组)下桥洞南侧乡村道路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68046部队57分队、中国移动公司武威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武威分公司的通信光缆和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的广播电视光缆铲断,造成部队军事演习期间重要通信中断2小时48分钟;造成中国移动武威分公司武威一永昌国家一级干线连接的本地网线路及下挂基站业务全部中断,网间通信全阻2小时52分钟,影响用户数量为19952;造成中国联通武威分公司武威一永昌国家一级干线上连接的本地网线路业务全部中断,网间通信中断2小时50分钟,影响用户数量为19720;造成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北京一西安一兰州一乌鲁木齐国家一级广播电视干线、兰州一武威一酒泉两个省级广播电视干线传输网内系统主路信号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系统设施无法使用4小时11分钟。2015年3月25日,甘肃建威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丰乐采石场分别赔偿中国联通武威分公司、中国移动武威分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损失各12000元;赔偿中国人民解放军68046部队57分队损失22000元,上述四家单位对被告人边立鹏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边立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现诉请建议对被告人边立鹏在二年至四年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也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边立鹏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边立鹏驾驶装载机平整其所在的甘肃建威商砼混有限责任公司丰乐采石场通往312国道乡村便道时,由于疏忽大意,未注意光缆标示桩,将掩埋在G30高速路(丰乐镇昌隆村一组)下桥洞南侧乡村道路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68046部队57分队、中国移动公司武威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武威分公司的通信光缆和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的广播电视光缆铲断,造成部队军事演习期间重要通信中断2小时48分钟;造成中国移动武威分公司武威一永昌国家一级干线连接的本地网线路及下挂基站业务全部中断,网间通信全阻2小时52分钟,影响用户数量为19952;造成中国联通武威分公司武威一永昌国家一级干线上连接的本地网线路业务全部中断,网间通信中断2小时50分钟,影响用户数量为19720;造成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北京一西安一兰州一乌鲁木齐国家一级广播电视干线、兰州一武威一酒泉两个省级广播电视干线传输网内系统主路信号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系统设施无法使用4小时11分钟。另查明,2015年3月25日甘肃建威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丰乐采石场分别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8046部队57分队、中国联通武威分公司、中国移动武威分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就本案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上述四家单位对被告人边立鹏的过失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3月14日13时30分,中国人民解放军68046部队57分队丁某某报案称丰乐石料厂铲车司机边立鹏开铲车平整丰乐石料厂通往312国道乡村便道时,将部队掩埋在地下的光缆铲断请求查处,当日凉州区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2015年3月14日被害单位已向侦查机关提交了损害费用的清单。3、68046部队57分队报案材料及丁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14日8时32分,该部所属国防一级光缆线路武威至永昌段传输设备发生紧急警告,经测试位于丰乐镇附近的国防光缆线路发生阻断,该部组员到现场后一边挖断点,一边到周围走访,后��断点光缆附近的一采石场找到了一个装载机,装载机司机承认因为修路,没有注意到光缆掩埋点设置的警示牌将光缆线挖断,历时168分钟抢修完毕,通讯得以恢复。在被挖断的光缆处附近立有两块“下有光缆,严禁破坏”标示。该事件发生在该部队军区会议、新疆维稳、部队演习、首长视察等关键时期,损失巨大,其中抢修光缆材料、工具、仪表、设备使用及施工等共计36690元,通信阻断9300路,费用为781200元。4、中国移动武威分公司报案材料、损失汇总说明、抢修经过及丁某甲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14日8时32分,国家一级干线武威至永昌579-580#敷设的光缆线路因装载机修路挖断发生全组障碍,阻断时长为172分钟,此次光缆中断严重影响了国家一级光缆兰州至乌鲁木齐,省际一干10G、2.SG系统,省内二干2.SG系统、一干ONT系统(4G网络)、SDH环网及下挂链路,��缆线路发生通信阻断,导致河西系统环路全部中断,影响用户19952,造成4664400个用户不能打电话,不能上网,不能传输数据业务,不能正常办公。维修费用为29810元,其他损失经核算为688000元。5、中国联通武威分公司报案材料、情况说明、抢修费用明细、补充说明、抢修记录及徐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14日8时35分,该公司掩埋在G30高速路(丰乐镇昌隆村一组)下桥洞南侧乡村便道路面下的通信光缆被丰乐石料厂的铲车铲断了,该线路系北京通往乌鲁木齐的重要线路,承载着重要的干线业务,光缆阻断造成本地网线路武威联通一丰乐、怀安一五和、丰乐一永丰、永丰一青林、永丰一金山、永丰一沙城网间通信全部中断,下挂基站业务全部中断,影响用户数量为19720,造成大约3162000用户不能拨打电话。此次线路故障造成该公司一干、二干通讯业务中断17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2600元,间接经济损失为257040元。6、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明及杨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14日8时30分,该公司武威分公司所属武威至金昌省干线直埋光缆线路被采石场施工铲车铲断,该通信光缆是由兰州通往乌鲁木齐一干线路,承载的业务有:SDH系统、DWDM系统、100GOTN系统,北京至乌鲁木齐的有线电视业务,导致武威、金昌、酒泉、张掖、敦煌、嘉峪关、新疆等地部分电视信号中断,广播信号中断,互联网信号中断。此次线路故障造成该公司一干所有业务中断251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30200元,造成间接经济损失即400000户用户信号中断,损失为320000元。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2015年3月14日14时25分至15时05分凉州区公安局技术室工作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到达现场时光缆已抢修完毕。光缆抢修处南侧10米处河道内停放一辆柳工牌装载机,光缆抢修处东侧10米处坡地上有一个光缆标示桩,该标示桩东侧11米处为另一光缆标示桩。8、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证明2015年3月25日甘肃建威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丰乐采石场与中国联通武威分公司、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68046部队57分队、中国移动武威分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上述四家单位损失12000元、12000元、22000元、12000元,四家单位表示对被告人边立鹏的行为予以谅解。9、特种作业操作证,证明边立鹏系挖掘机司机,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使用期限为2005年6月30日至2011年6月30日。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14日早8时许,因丰乐石料厂拉运石料到312国道上经过G30高速路下桥洞边上的路翻浆高低不平,拉运石料的车无法正常通行,���让司机边立鹏开装载机去抢修。当日上午9时许,拉运石料的司机对他说几个军人把铲车司机边立鹏带走了,他到现场后才知道边立鹏在平路时将地下埋的光缆铲断了。11、被告人边立鹏的供述及辩解,证明他是凉州区康宁乡采石厂雇佣的装载机司机,2015年3月14日早8时许,因为通往采石场的路面无法通行,采石场负责人李某某指派他开装载机到连霍高速公路丰乐镇昌隆村一组桥洞南侧修路,推铲过程中没有注意地面是否有光缆标示,没有发现路下面埋有通讯光缆,把路面推平后,就开着装载机到了采石场。当日9时许,几个军人找他说,他把部队的通讯光缆给挖断了,他到现场才知道自己修路时不小心把路面下的通讯光缆挖断了。随后,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和广电公司的技术员都来了,挖断了四家单位的通讯光缆。12、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告��边立鹏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边立鹏操作装载机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光缆标示将铺设在路面下正在使用的光缆线挖断,危害公共安全,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过失损坏光缆后,在被害单位相关人员走访调查期间,主动陈述犯罪的经过,且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及施工方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边立鹏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闫会德人民陪审员  樊生万人民陪审员  撖卫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爱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