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春德与吴丽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德,吴丽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周春德。被执行人吴丽嫦。本院在执行周春德与吴丽嫦(2016)浙0726执136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周春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