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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春德与吴丽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德,吴丽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周春德。被执行人吴丽嫦。本院在执行周春德与吴丽嫦(2016)浙0726执136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周春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