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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民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国太与陈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太,陈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终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太,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郑长山、陈丽静,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辉,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詹德英、陈福进,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国太与被上诉人陈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陈国太称,因其自愿通过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故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国太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国太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9元,减半收取2904.5元,由上诉人陈国太负担。审 判 长  庄莉琳代理审判员  陈钟颖代理审判员  林艳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烟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