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曹春生与廉磊磊、杨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生,廉磊磊,杨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485号原告曹春生,男,汉族,1966年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庆贺、卢平川,孟州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廉磊磊,男,汉族,1987年4月24日出生。被告杨佳佳,女,汉族,1987年6月12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原告曹春生诉被告廉磊磊、杨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春生以双方自愿和解并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春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曹春生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亚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