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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支行与刘学敏、孙玉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支行,刘学敏,孙玉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40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支行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泽州路负责人袁敏,任行长。委托代理人董锐、郭义超,山西海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敏,女,1990年7月13日生,汉族。被告孙玉鹏,男,1987年3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支行诉被告刘学敏、孙玉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支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清所有透支本金、逾期利息、滞纳金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霍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