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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更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罗达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达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730号罪犯罗达,男,汉族,1984年11月2日生,小学毕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贵刑初字第002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罗达不服,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池刑终字第000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罗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刑期止日为2017年2月5日,故可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达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徐凯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