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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陈晓东与黄媚媚,许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东,黄媚媚,许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陈晓东,男,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黄媚媚,女,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许海波,男,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湛江市雷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媚媚、许海波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支付该款从2014年8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陈晓东;向申请执行人陈晓东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及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4月份起,每月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媚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光明分理处账户的存款4300元,共冻结、扣划306320元(利息另计),汇入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迎宾支行的账户(账号:1281),直至本院通知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