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民终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虹霞与被上诉人何际琪、罗恩林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虹霞,何际琪,罗恩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终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虹霞,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际琪,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恩林,女。上诉人赵虹霞因与被上诉人何际琪、罗恩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三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赵虹霞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建华审判员 王洪峰审判员 许建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倩茜校对责任人:许建中 打印责任人:谢倩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第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