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梁林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梁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广场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034-0。法定代表人郑浩。被执行人梁林建,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2民初007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梁林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林建支付借款本金996947.93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45000元、案件受理费7216元、执行费131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于台州市太阳谷小区.曼哈顿广场1幢2005室房屋系被执行人梁林建所有,并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梁林建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太阳谷小区.曼哈顿广场1幢2005室房地产;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