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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邬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905号原告孙某甲,女,汉族,学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法定代理人孙某乙,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邬某某,女,35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某甲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崔秀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丹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