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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建、谭淑艳与张承、何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谭淑艳,张承,何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申请执行人:谭淑艳。被执行人:张承。被执行人:何雨。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建、谭淑艳与被执行人谭淑艳张承、何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砀民一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 彬审判员 王 琦审判员 孟凡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