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封法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盛相兰与冯在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相兰,冯在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盛相兰,男,汉族,广西兴安县人,住广西兴安县,现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2237。被执行人冯在兴,男,汉族,四川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身份证号码:×××5193。关于申请执行人盛相兰与被执行人冯在兴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在兴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砍伐费231593元及相关利息,受理费2387元给申请人盛相兰。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冯在兴下落不明。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本条件。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目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冯在兴下落不明,该案暂不具备可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封法执字第2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托权审 判 员  区晓曦人民陪审员  黎建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