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素田与陈体平、陈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田,陈体平,陈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90号原告李素田,女,194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体平,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永城市。被告陈超,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田与被告陈体平、陈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素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素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素田负担。审判长 刘亚东审判员 王 艳陪审员 翟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