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91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青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青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435号原告深圳市深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港区西区C侧01*。法定代表人彭志宏。委托代理人凌真言,女,汉族,1993年7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庄村1号,身份号码412701199307153540。被告深圳市青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社区合水口新村西区一排1栋9楼910。法定代表人刘国委。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青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深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青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深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青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8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人民币2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豫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韵如(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