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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韦荣豪与韦昌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荣豪,韦昌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1号申请执行人韦荣豪。被执行人韦昌儒。申请执行人韦荣豪与被执行人韦昌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8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9执1号。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昌儒名下位于大化镇红河北路46号有房屋一栋。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韦昌儒名下位于大化镇红河北路46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20××28】一栋。查封期限于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彩远审 判 员  马会莲代理审判员  唐秀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