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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审上诉人侯晓英与原审被上诉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侯晓英,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民再1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侯晓英,女,汉族,1962年1月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负责人:李战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梅,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侯晓英与原审被上诉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伊春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伊中民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黑07民监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2013年5月11日,侯晓英居住的伊春市伊春区制材办事处铁路街两处住宅发生火灾。根据伊春市公安消防支队伊春区大队伊伊公消火认字(2013)第0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已确定了起火点位于孙培喜家简易房西南角房檐处,起火原因是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的火灾。原审认定“以此划分横担及其上面的线路为供电企业被告单位所有,自横担之下的线路其产权不属于被告所有”,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上”,故原审认定产权分界点为横担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重审时应进一步查清事实确定产权分界点。如供电企业有责任,应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确认赔偿数额。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伊中民终字282号民事判决和伊春区人民法院(2014)伊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伊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玉成审 判 员  韩 笑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