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波银隆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张新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隆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新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1137号原告:宁波银隆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基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学庆,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强,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新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银隆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新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明确表示不会缴纳本案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玮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