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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杨艮法与王联合、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艮法,王联合,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2民初1262号原告杨艮法,又名杨银法,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现林,安阳市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联合,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李文勉,职务总经理。原告杨艮法诉被告王联合、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现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联合、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24日19时40���许,被告王联合驾驶其所有的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安林路安阳县许家沟乡下堡村路段与原告相撞,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经安阳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联合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安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为1、多处软组织损伤,2、脑震荡。原告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4295.89元。因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295.89元、误工费30天×150元∕天(原告工资)=4500元、护理费14天×78元∕天×1人=1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天×30元∕天=420元、营养费14天×20元∕天=280元、交通费300元、评估费200元、车辆损失700元,以上共计11787.89元。被告王联合未到庭未答辩。被告保险公司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4日19时40��许,被告王联合驾驶其所有的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安林路安阳县许家沟乡下堡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驾驶电动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该事故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联合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杨艮法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安阳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4295.89元。出院诊断:1、脑震荡,2、多处软组织损伤。被告王联合在事故发生后已给付原告300元。2016年2月1日,经安阳市鑫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估价,原告的邦妮牌电动车估损价值为70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00元。被告王联合所有的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事故认定书、病历、出院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评估费票据、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村委会证明、修车费单据、电动车估价报告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保护。本案中,被告王联合驾驶其所有的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杨艮法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后,造成原告受伤及原告所有的电动车受损。因被告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承有交强险,故对被告王联合因事故造成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原告请求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评估费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保护。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由本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支出予以酌定。原告提供的工资证明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原则,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联合已支付原告的300元在执行时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杨艮法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评估费、交通费共计8396.09元;在执行时应扣除被告王联合已支付原告的300元。二、驳回原告杨艮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王联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马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文军赔偿清单医疗费4295.89元误工费14天×106.3元∕天=1488.2元护理费14天×78元∕天=10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天×20元∕天=280元营养费14天×10元∕天=140元评估费200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700元共计8396.09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