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民一初字第0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华克与李保松、丁均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克,李保松,丁均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880号原告:华克,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周松,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保松,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毕从宽,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均凤,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华克诉被告李保松、丁均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克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4320元,由原告华克负担。审 判 长  王光辉代理审判员  张克南人民陪审员  张计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