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24民初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立华与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宇能润滑油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华,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宇能润滑油有限公司(原北海宇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治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174号之一原告刘立华,居民。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昆吾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义仓。被告广西宇能润滑油有限公司(原北海宇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东沿线368号中国电子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丽娜。被告陈治宇,居民。本院于2016年2月25��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立华诉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宇能润滑油有限公司、陈治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立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宇能润滑油有限公司、陈治宇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及财产性收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纠纷顺利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宇能润滑油有限公司、陈治宇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及财产性收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艺平审 判 员  文艳平人民陪审员  郭美华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雅茹校对责任人:文艳平打印责任人:黄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