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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金平与胡建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平,胡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徐金平。被执行人:胡建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调确字第300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4月5向被执行人胡建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邱彦、胡建锋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齐齐哈尔路598弄5号301室(房产证号为杨20020284**)房地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