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金平与胡建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平,胡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徐金平。被执行人:胡建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调确字第300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4月5向被执行人胡建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邱彦、胡建锋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齐齐哈尔路598弄5号301室(房产证号为杨20020284**)房地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